2006年10月2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租赁柜台
    柜台撤了,能否向商场讨说法?

  我从商场买了一枚铂金戒指,发票上注明是pt900。上个月,我到打金店加工这枚戒指,店里说我这戒指成色不足,只有18k,与pt900的价值相差很多。我到商场找柜台讨说法,但那个柜台是租赁的,已经不在了。我又和商场交涉,商场说原摊位已经搬走,与其无关。请问:我该如何维权?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读者:李女士

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律师回答:首先,柜台租赁与消费者无关,消费者可以持发票直接向商场主张权利,商场可以在赔偿后向承租户进行追偿。
 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38条规定:“消费者在展销会、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。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,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、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。”也就是说,即使发票不是商场开具而是承租户出具的,你同样可以直接向商场主张权利。
  至于主张途径,你可以先向消协请求维权,如果不能达到目的,可以向法院诉讼。